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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小纪开讲啦!
    手握公权岂能“接私活”谋利③
    来源:  |  作者:郝俊杰  |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9日  |  点击次数:1427  |  【字号:

           上一期,兰小纪和大家分享了充当有偿中介,居间牟利的典型案例。为了让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了解更多关于手握公权“接私活”谋利的危害,今天我为大家分享最后一个案例,聊聊兼职取酬那些事。

           上期我们说到某同志因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政务撤职处分。其实,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现象。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浙江省某工业集团副总经理赵某某未经批准,以“帮忙”为由,私自在福建某地产公司兼职,任副总经理。兼职期间,赵某某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协助参与该公司某项目的前期有关工作,为该项目争取了更有利的政策,更宽松的条件,促使该项目能够顺利完工,并获取报酬59万元。2018年4月,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兼职事项报告时,赵某某隐瞒其兼职取酬的事实,并作出承诺签名。2019年11月,赵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缴违规所得。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觉得,兼职是个人的事情,付出了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是理所当然的。兰小纪这就给大家讲讲——兼职取酬,你不知道的那些事。

           一、什么是违规兼职取酬行为?

           对于违规兼职取酬,实质上包含了三个方面。一是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兼职;二是虽经批准,但擅自领取兼职薪酬;三是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发生。以上三类行为,只要违反其中之一,都能构成违规兼职取酬错误。

           二、国有企业对于兼职取酬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三、上述规定的适用群体包括哪些人?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违规兼职取酬会给予什么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也指出,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看到这里,大家的疑惑想必已经解开。案例中的赵某某身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打着“帮忙”名义,在公职和“兼职”的双重身份中穿梭,一边谋仕途,一边谋“钱途”,甚者企图通过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方式来规避组织的监督,却难以掩饰利用“公权”攫取“私利”的企图。兼职收入确实让人心动,却是一份“甜蜜的诱惑”。这种两头获利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了廉洁纪律,也极易滋生腐败问题,为权力寻租提供“过墙梯”,背后往往隐藏着“围猎”陷阱和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也会让干部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绝不能姑息纵容,应当坚决清理规范,紧盯问题不放过,执纪问责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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