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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建设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项目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6日  |  点击次数:5856  |  【字号:
  中化新网讯 3月25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了《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煤炭开发布局;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强煤炭规划管理;规范煤炭生产建设秩序;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发展;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加强煤炭行业监督管理;统筹推进煤炭国际合作等十大意见。
  根据意见,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煤矿项目。
  意见提出,新建煤矿以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优先建设露天煤矿、特大型矿井。支持煤矿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升级改造,提高大中型煤矿比重。严格新建煤矿准入,严禁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支持资源枯竭煤矿依法有序退出。
  在规范煤炭生产建设秩序方面,意见要求,凡未经登记公告的煤矿不予安排政府性补助资金,不得核准(批复)改扩建项目。煤矿企业要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工停产和限期整改要求。
  在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意见提出,有序开展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项目的示范工作,抓紧建立项目示范工程标准体系。鼓励建设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示范项目。有序发展低热值煤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矿井水的利用力度,发展矿区循环经济。依托主要消费地、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铁路枢纽,重点建设环渤海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推动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已转向中高速增长,能源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煤炭消费比重将不断下降,煤炭工业发展形势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煤炭需求已从高速增长降为低速增长,增长空间不断缩小;环境约束日趋强化,煤炭开发、流通、利用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过去十年快速发展期形成的规模扩张冲动仍然存在,在建煤矿产能对未来供需平衡构成较大压力;进口煤具有较强竞争力,进口量仍将保持高位。意见提出,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煤炭工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艰巨性,通过煤炭行业自身主动调整适应形势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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