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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3日  |  点击次数:2856  |  【字号: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各主体企业:
        为认真吸取兰花公司大阳煤矿万里井“1·5”事故教训,贯彻落实1月12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认真汲取兰花公司大阳煤矿万里井“1·5”事故教训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市政办[2010]5号)文件要求,结合省、市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市局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认真汲取兰花公司大阳煤矿万里井“1·5”事故教训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市政办[2010]5号)文件文件精神,按照市局《关于开展“迎两节保两会”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市煤局安字[2010]32号)认真开展督查检查工作,对辖区内各类矿井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坚决消除煤矿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二、进一步明确被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十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文件要求,各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包括晋煤集团、山西煤炭运销公司、兰花集团等大型煤矿企业整合兼并的各类煤矿,不论企业规模、级别大小,都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在各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搞好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被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市政府元月24日在《太行日报》上公告的包矿名单,加强对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矿井、过渡期生产矿井和三类矿井各类包矿驻矿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各类煤矿安全无事故。在重组整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包保责任制,建立健全5人小组管理机构,5人小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工作体系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136号)确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凡不认真履职、作风漂浮,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严格煤矿“六长”任职管理,煤矿“六长”必须具备任职资格,持证上岗,任职必须经同级煤炭部门审查同意。市直煤炭企业主管部门调整市直煤矿“六长”前必须先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煤炭工业局的意见,经认可同意后,再依照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六、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时间至少三个月,并对主体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进行事故诫勉约谈。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煤矿,将吊销矿长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吊销安全副矿长的安全资格证,根据事故情况,吊销总工相关资格证件,并建议有关部门调整主体企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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